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闽0703民初1342号
原告武夷山市兴达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夷山市兴达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被告福建省金汇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本院立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原告以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本案债权通过申报即可,没有诉讼的必要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夷山市兴达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31元,减半收取计15115.50元,由武夷山市兴达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静勇
书记员 蒋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