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82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兴达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159号,组织机构代码15726252-7。
法定代表人余秉希,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吴屯乡后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夷山市吴屯乡后源村。
申请执行人武夷山市兴达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吴屯乡后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已到被执行人所在***会计服务中心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情况,除专项资金外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另行协商,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事实,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8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