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6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宝武营7-2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胜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将,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保温公司)、**将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7年7月15日被上诉人***以原宏丰租赁站名义与上诉人南山保温公司、第三人**将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将与***的儿子侯军多次微信联系,二审中**将出示手机聊天记录,用以证明退还租赁物及欠租金额的事实,应对上述争议的事实进一步核实,并追加侯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冀019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2元、**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2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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