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29民初2181号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平市延平区滨江北路宝武营7号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33826。
法定代表人:林运樟,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卓伍,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金所乡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95158505P。
法定代表人:刘华,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卓伍,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工程承包合同》之约定对工程进行验收;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工程承包合同》之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费用共计283974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被告对工程量确认属实之日(2016年3月12日)起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5日为人民币44250.6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提供汽水管道改造工程的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项目。合同未对总价款进行约定,但约定了计算方式及单价包干价格,并约定需经验收结算。2016年3月12日,被告相关人员根据《南磷集团寻甸热电三期项目1#、2#机组蒸汽管、热水管管道保温工程竣工资料》(后称“《竣工资料》”对工程量进行确认,表示该工程的工程量属实,但未对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验收。依被告要求,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将《竣工资料》移交第三方云南信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拟让该公司对该工程进行评估。但该公司一直未开展评估工作。后原告多次催促,但评估、验收工作一直未能开展,合同价款也未能向原告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
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提交答辩状辩称,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工程承包合同》之约定对工程进行验收事项,被告方认为,原告称其于2015年12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提供汽水管道改造工程的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项目,被告方是认可的。但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被告方是不认可的,因为按照约定,工程结束,并经验收结算后,如无质量问题,才支付工程款项,事实是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原告没有对所安装的设备与被告进行现场验收确认,就撤出施工现场,然后索要所谓的概算工程款项。可见,原、被告双方需要重新约定验收结算时间,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被告方认同对工程进行验收,尔后根据验收双方最终确认工程总费用。2、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工程承包合同》之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费用共计283974元事项。被告方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并经验收结算。因为最终双方确定的工程项款是要移交第三方云南信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出具《工程预(概、结)算审定表》,由造价咨询方、建设方、施工方、建设方内审部等四方在《工程预(概、结)算审定表》上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并对该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扣减因存在质量及其他方面问题的款项后,四方签字后才是工程总费用。原告方起诉的工程费用283974元是按照工程量初步计算的金额,严格上讲只是概算金额,不是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原告方在诉状事实与理由中也认可还没有对工程价款进行评估、验收,况且《工程承包合同》第六条工程价款及支付“2、付款方式:工程结東,并经验收结算后,支付95%,留结算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如无质量问题,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后付清。”,可见,没有验收、结算、审定等证据,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被告方不予认可原告方诉讼请求的工程费用金额。3、原告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自被告对工程量确认属实之日起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5日为人民币44250.64元事项。被告方认为,双方均确认了工程量,但并没有对工程做最终评估、验收、审定确定,工程费用283974元只是概算费用。因此,被告方没有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原告方所提交的工程价款不是最终确认的金额,双方对该项工程总费用都没有最终确定,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逾期利息没有事实根据,被告方同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方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原、被告双方首先对该项工程实际总费用进行最终审定结算,以最终审定结算造价金额再来诉讼请求支付款项事宜,在没有对该项工程进行验收、评估、审定前,被告方是不会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为何,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欠款?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实原告主体的营业执照一份;2、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3、结算书一本;4、竣工资料一本十四项若干页。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异议;证据3认为不是结算,是原告自己算出来的工作量,单位里面没有签字,我对工作量没有意见,只是对工作量的金额不认可,最终的结算书还没有出来,没有完成结算;证据4无异议,但是没有经过最终的验收及结算,要配合工程结算,只是验收了工作量。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被告未当庭提交证据,在庭审后提交“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汽水管道改造工程的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说明:“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汽水管道改造工程的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竣工后,双方没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我单位单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经现场查验,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4号机组背压蒸汽母管供1、2号机组高加蒸汽管道保温出现脱落现象;2、3号、4号机组水泵进出口管道各阀门没有进行保温,管道保温已有部分出现脱落;3、4号机组汽动给水泵疏水管道保温铁皮少部分脱开。并附现场图片四份。
原告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说明不了什么,2016年4月项目已完工,已过了2年的尾保,现在2019年,可能有腐蚀性的问题很正常,设备已经被告公司员工验收,凭照片也不能肯定是原告公司所做。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系被告自行采集,没有第三方的鉴定相印证,不能以此认定质量问题。故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法律事实如下: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就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汽水管道改造工程的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的承包施工事宜,本着平等协作配合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汽水管道改造工程的设备及管道保温工程。2、工程地点:云南省寻甸县工业园区,承包范围:本项目所包含的设备、管道的保温工程,包括:热水泵进出口管道;4机组背压蒸汽母管至1、2机组高加母管蒸汽管;4机组高压泵汽轮机本体及配套热水管道、蒸汽管;其它蒸汽输水管道等。承包方式:单价包1,包工包科。
3、开工日期:2015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2016年1月15目,(1)详细的技术要求:DN100(含DN100)以上的管道保温厚度为110m,DN100以下的管道保温厚度为50mm,汽轮机的保温按图纸要求执行。(2)主材名称:硅酸铝,辅材名称:彩钢板(05)、玻璃丝布、镀锌铁丝网等。第二条工程项目、价1、以双方确定工程项目的管道、设备为单位2、工程量核算:本工程的具体工程量由甲乙双方现场测量核算,核算计算方式如下管道工程量M=3.14×(+2D)XLΦ一管道外径,D一保温厚度,L一管道长度(含弯头)设备、阀门工程量,按保温彩钢板的实际面积计算,3、单价包干:已含材料价、人工费、运费及机械施工费、各种税费、管理费等综合单价按212元/m,并以此作为结算时的计算依据,不随市场价波动影响,第三条工程间接费、辅料均含在总包材料中。第四条甲方工作1、图纸提供日期,套数:甲方免费提供图纸,在工程开工一个星期提供施工图纸壹套。2、工程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要求:根据甲方工程进度统一调整好时间。第五条乙方工作1:提供计划,报表时间和份数:在工程开工前一个星期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和报表交监理审批2、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参照合同附件施工方案履行。3、严格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管理制度,严禁无故进入生产区域。第六条工程价款及支付1、合同价款:本合同预估总保温面积850m2,预估合同总价18万元(大写拾捌万元整)2、付款方式:工程结東,并经验收结算后,支付95%,留结算价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如无质量问题,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两年后付清。3、票据的处理清算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乙方必须提供等额的工程发票。第七条竣工验收、提交资料的时间和份数工程竣工三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二份,由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八条竣工结算1、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工程验收完毕乙方一周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报2、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甲方接到乙方结算报告后应在一月内完成结算工作。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在施工到竣工时间内如果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若乙方在施工期间,施工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十条安全责任1、乙方保证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具有承包改作业的资质或证照,且该资质或证照均证实有效2、乙方在开始承包时,应当全面了解安全须知。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安全告知。3、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甲方的告知事项,若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因自身失误伤亡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全部责任应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其它条款,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施工用水、电及场地;乙方食、宿等生活费由乙方自理。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颁发的《合同法》执行。若发生合同纠纷,仲裁机构为: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生效和终止日期:从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工程款付清之日终止。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第十五条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被告认可原告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从2016年原告竣工后,经被告车间班组负责人签收确认原告完成相关工作,被告试生产半年后,目前停工。工程款总金额283974元。双方未共同验收,被告也未支付原告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各方所提交的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形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关系,双方本应按照合同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并交付,被告的车间班组负责人签收,应视为是被告接收,被告支付工程款,属于被告为约。关于原告主张的“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工程承包合同》之约定对工程进行验收”的问题,被告的职工代表签字接收,被告也试运行,双方没有共同验收属实,但是根据交付接收情况,时间已经超过合同规定时间,现在再判决双方验收已无必要,也不符合现在的情况,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照《工程承包合同》之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费用共计283974元”,因被告没有鉴定报告证实质量问题,被告认可工程量和工程款,金额也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印证,该请求符合法律事实,本院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自被告对工程量确认属实之日(2016年3月12日)起至起诉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5日为人民币44250.6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判令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被告辩解未验收工程,有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3974元;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被告云南南磷集团电化有限公司负担2278元,原告福建省南平市南山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正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