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闽0803行审200号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龙凤花园东冀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工作人员,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15794013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7]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面积450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500元。即:4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4500元。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于2017年11月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履行恢复林地原状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按期履行恢复林地原状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7]2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锦玉
审判员***
审判员江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