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民终41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西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15794013XB。
法定代表人:张万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平和第一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西山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628489881041R。
法定代表人:张元祥,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池,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和第一中学总务处主任,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审第三人:陈增元,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惠斌,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春鸿,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平和第一中学及原审第三人陈增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8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91元,减半收取14245.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廖书茵
代理审判员  许伟森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舒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