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02民初228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三明市梅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宝闽,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2元,减半收取计2536元,诉讼保全费1870元,合计440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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