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02执异20号
异议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华,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郑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志毅,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定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永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志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以与福建省磐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钢源粉体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福建省华亿建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芳远
审 判 员  陈奕光
人民陪审员  袁福宁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佳敏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