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瓯民初字第1644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建瓯市。
委托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建瓯市。
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住所地建瓯市,组织机构代码74382156-3。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伪造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的印章及负责人***的签名,涉嫌犯罪,拟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对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8元,减半收取为416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冯东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冯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