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6******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瓯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建安街道仓长路75号,身份证号码352123195303100530。******
委托代理人***、狄燕,福建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住所地中山西路55米大道23号楼。******
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73号11层,组织机构代码73950814-4。******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