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瓯市自来水公司安装队、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瓯分公司、南平市联泉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38元,减半收取2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圣涛******
审判员谢乐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