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执3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九龙大道**双菱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5692976G。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百嘉花园****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4833XM。
法定代表人:黄金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漳龙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返还向申请执行人承租的仓库并支付租金121388.4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现已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判决主文第二条确定的腾房义务本院已强制腾房完毕,已移交申请执行人执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案债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志江
审判员  姚建平
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