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执3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

负责人:陈细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国。

被执行人:黄金国,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支行(以下简称海峡银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6民终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9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金国、***未在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海峡银行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499998.40元及期内利息、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复利(其中:各笔借款期内利息、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复利从2018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基数、期间、标准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轮候第一顺位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金国名下址于芗城区××花园××幢14E、芗城区××花园××幢14D、芗城区××花园××幢9D、10D、芗城区××东商贸广场××幢××号(店面)房产,轮候第二顺位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金国名下址于芗城区××公寓××区××号(店面)的房产;依法向首先查封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依法限制黄金国、***高消费。经多次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金国、***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海峡银行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省天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金国、***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郑贤德

审判员  连杭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伟鹏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