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安建筑有限公司

漳州市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2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五金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919051154。
法定代表人:熊友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洪,广东嘉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15671013XW。
法定代表人:黄亚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市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市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9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伟森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