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弘安建筑有限公司

***、***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执13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15671013XW。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7民终2224号民事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需偿还工程款908741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88891.07元、执行费7856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账户,以11300000元为限,未实际冻结可供执行金额;2022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报告一份,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22年9月5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在(2020)闽0783执1882号执行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福建省环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建瓯市变卖所得价款,以及11#楼和沿街商业楼店面、公寓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可分得的执行款,冻结金额以12599965.53元为限,待***安建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立案主张处置变现后,本案参与分配。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11月4日,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非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截至2022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暂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国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