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809号
原告:***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环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15671013X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赤湖镇五金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19051154。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建筑有限公司以准备先行撤回起诉,待证据收集完整后,再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安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