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骆正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鼎执字第1574号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被霞浦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