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03民初816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广场1幢904-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41671020G。
法定代表人:*进弟。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07元,减半收取495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谷顺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