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8民初3645号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宋进弟,总经理。
原告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以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福建鑫宏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施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