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加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04民初7126号
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6331337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41671020G。
法定代表人:*进弟。
被告:*加国,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温州市雷祥防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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