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人民政府山前街道办事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闽09民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人民政府山前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市山前通和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2203004036406P。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鼎融国际广场1幢904-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4167102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私春,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市第六中学,又名**市智华中学,住所地福建省**市下龙山支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3490468051T。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娟,福建起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人民政府山前街道办事处(下称“山前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市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鼎盛公司”)、原审第三人**市第六中学(下称“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人民法院(2022)闽098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前街道办事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鼎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事实与理由:一、山前街道办事处并非本案适格被告。1.山前街道办事处并非案涉合同的履行主体。根据鼎盛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案涉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所涉及工程方面的建设单位审核意见均由**市第十六中学(下称“第十六中学”)签章确认;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聚星公司”)出具的结算审核确认表,同样是由第十六中学签章同意,而整体工程的支付主体亦是第十六中学。可见,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为第十六中学,山前街道办事处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参与。事实上,早在2018年5月16日山前街道办事处已向**市教育局发出《山前街道办事处关于第十六中学新校址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的情况说明》,对上述事实进行了一个情况说明,强调案涉工程由第十六中学全权负责,**市第十六中学搬迁重建征地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不参与工程管理。2.山前街道办事处并非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为协调小组与鼎盛公司,山前街道办事处并非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综上,山前街道办事处既非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也非合同的履行主体,故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法院裁定驳回鼎盛公司的起诉。二、假使山前街道办事处系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追加**市教育局为共同被告。如上所述,该项目的实际履行主体是第十六中学,项目资金属省校安工程专项资金,支付主体亦是第十六中学,故第十六中学理应作为本案被告;同时作为第十六中学的上级主管单位**市教育局,应与第十六中学作为共同被告。为查明本案事实,方便法院审理,应追加**市教育局为本案被告,共同应诉。三、**前街道办事处系本案适格被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因招标预算价编制时,与高速公路接壤部分未考虑防护措施,靠近民房部分按爆破挖除,未考虑人工凿除……今后调整后的合同价款以福州宏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校对后重新调整的发包价为准”,同时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前述约定,案涉合同采取总价包干方式,在确定合同价款时,需以福州宏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校对后重新调整的发包价为准,同时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合同价款最终确定下来。但鼎盛公司与山前街道办事处双方在事后并未签订补充协议将最终合同价款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而第十六中学已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向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未违反合同约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鼎盛公司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鼎盛公司辩称,一、山前街道办事处作为协调小组的组建机关,应当对协调小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且山前街道办事处及党工委的《关于研究**市第十六中学和特教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也再次明确了山前街道办事处是该项目的业主单位。因此,山前街道办事处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至于在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工程款以及验收、审核等均是由第十六中学办理的原因,是根据山前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5月16日向**市教育局出具的《关于**市第十六中学新校址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明确:招标单位及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均是协调小组,且由于该项目资金属省校安工程专项资金,资金支付渠道必须由第十六中学专户支出,经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协调,该土石方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等均由第十六中学全权负责,协调小组不参与事中、事后的工程管理。首先,该情况说明是对新校址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的情况说明,认可系由协调小组进行招标及签订施工合同,从此亦可以得出,协调小组系新校址土石方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其次,该情况说明已明确事中、事后的工程管理均由第十六中学全权负责,因此,鼎盛公司向第十六中学提出中期工程款支付申请,由第十六中学对工程结算委托审核,均符合该情况说明的要求。再次,该情况说明系关于第十六中学新校址土石方工程涉及到的各个部门或者机构之间的工作安排的说明,属于内部管理的文件或者说是山前街道办事处给第十六中学的一种授权或者委托,并不是变更业主单位,不能据此否认山前街道办事处作为施工合同相对方的身份。二、鼎盛公司诉请支付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和客观事实。山前街道办事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发包人应当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聚星公司出具造价审核意见,定案金额经第十六中学及鼎盛公司双方确认,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山前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0天内支付至审核价的95%,但其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判决驳回山前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第六中学发表意见称,1.山前街道办事处系案涉工程的合同主体及业主单位,系本案适格被告。2.第十六中学仅是按山前街道办事处的授权委托,参与了案涉工程的管理、验收等部分工作,并未承担工程款支付行为。受托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案涉工程款应由山前街道办事处承担,继受第十六中学权利义务的第六中学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鼎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山前街道办事处向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2360232元,并支付以236023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2011年8月9日,山前街道党工委和山前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调整充实第十六中学搬迁重建征地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山街党工委[2011]102号),其中内容:鉴于人事变动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协调小组,现将调整充实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常务副组长:***(街道党工委组织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副组长:***(街道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副科级干部)、***(市第十六中学校长)、***(***支部第一书记)......。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山前街道办事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2012年8月15日,协调小组与鼎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第十六中学新校址土石方工程(程家片区A2\A7\A8标段),其中A2标段工期为:180日历天;A7标段工期为:180日历天;A8标段工期为:90日历天。签约合同价(中标价)分别为:A2标段3223875元、A7标段1804905元、A8标段1819942元,合计价款6848722元,并约定“因招标预算价编制时,与高速公路接壤部分未考虑防护措施,靠近民房部分按爆破挖除,未考虑人工凿除......工程量有变化的,经双方确认后对合同价款可做相应调整”;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合格标准等内容。其中第17.3约定:工程进度付款,其中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进度付款额度和付款方式:①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②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累计工程进度款的80%;③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计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30天内,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5%(处罚款除外),剩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空)。该合同第17.4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比例:本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5%;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时预留,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出具保修承诺,结清质量保证金。案涉工程于2012年8月22日正式开工,开工后经研究,石方因现场原因由普通爆破改C级浅孔爆破或炮头开挖,工程现场签证记录表中第十六中学作为建设单位签章,案涉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第十六中学作为建设单位**。2020年3月13日福建省聚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闽聚星(宁)结审2018第103号《造价咨询成果报告书》,审定案涉工程造价金额8420232元,第十六中学作为建设单位**确认。截至2013年10月16日,鼎盛公司收到**市教育局、第十六中学校安专户转账的工程款6060000元,剩余工程款2360232元至今未付。 三、2016年7月20日,山前街道党工委和山前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研究第十六中学和特教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其中主要内容:7月19日上午,在山前街道办事处第三会议室,由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第十六中学和特教校搬迁重建征地工作协调小组会议,会议听取了市教育督导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关于第十六中学和特教校新校区项目建设、街道工委组织委员***关于拆迁安置地建设进度情况相关事宜的情况汇报,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会议议定:1、......鉴于项目建设中须增加土石方开挖,且未超出项目投资规模,同意对土石方工程量进行调整;由于新增土石方紧邻地块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请项目原勘察单位测算新增土石方量,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造价预算,参照十六中和特教校项目土石方合同单价上下浮率、付款方式等约定签订施工合同。新增土石方工程列入项目“***”建设成本;2、山前街道办事处作为第十六中学和特教校拆迁安置项目的业主单位,应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按序时进度推进拆迁安置地建设,确保2018年底前完工提供拆迁安置户使用。 四、2018年5月16日,山前街道办事处向**市教育局发函《关于第十六中学新校址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的情况说明》(山街函[2018]26号),内容为:为切实做好第十六中学和特教校迁建项目,确保工程顺利进展,于2009年10月成立第十六中学搬迁重建征地工作协调小组。该项目于2012年正式启动,根据**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26日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九)***办[2010]255号《关于简化2010年城建战役项目审批程序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市第十六中学新校址土石方工程由第十六中学搬迁重建征地工作协调小组于2012年3月委托宁德市建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由于该项目资金属省校安工程专项资金,资金支付渠道必须由第十六中学专户支出,经市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协调,该土石方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等均由第十六中学全权负责,第十六中学搬迁重建征地工作协调小组不参与事中、事后的工程管理。 五、另查明,2018年5月23日,**市人民政府作出鼎政综[2018]9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第六中学与**市第十六中学合并办学的批复》,内容如下:市教育局:你局《关于要求将**六中与**十六中整合办学的请示》(鼎教[2018]62号)收悉。为优化城区教育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第六中学争创一级达标,有效提升**第十六中学办学效益,促进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经研究,同意**第六中学与**第十六中学合并办学,原**第十六中学更名为**市第六中学(山前校区),由**市第六中学统一管理。从2018年秋季起,高一新生全部在**第六中学(山前校区)就读。同时,鉴于**第十六中学部分基建项目尚未竣工,暂时保留**第十六中学名称、户头、印章,合并后由**市第六中学(山前校区)代为管理,待基建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予以注销,请你局按程序办理相关事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一审法院认为,鼎盛公司与协调小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山前街道办事处作为协调小组的组建单位,应承担偿还未付工程款2360232元的民事责任。第六中学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之一,有关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现场签证、验收、审核、支付工程款、交付使用等,均参与其中,且是案涉合同的实际受益人,为实际业主,与案涉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亦应承担偿还未付工程款2360232元的共同责任。鼎盛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山前街道办事处抗辩其被告主体不适格以及第六中学认为其系接受山前街道办事处授权委托管理案涉工程,依据不足,均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山前街道办事处、第六中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鼎盛公司共同偿还工程款236023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682元,由山前街道办事处、第六中学共同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协调小组系由山前街道办事处设立及案涉工程款结算数额有异议外,对其余事实各方均无异议。本院对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1.山前街道办事处应否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2.一审认定的工程款结算数额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山前街道办事处应否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系由协调小组作为发包人与鼎盛公司签订,理应由协调小组履行案涉施工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支付案涉工程款,但协调小组并非系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仅是临时机构,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设立该临时机构的相关法人或组织承担。山前街道办事处主张协调小组系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但其并未提交协调小组的成立文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相反,2011年8月,山前街道党工委和山前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调整充实第十六中学搬迁重建征地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自行决定调整协调小组成员。可见,协调小组系受制于山前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领导。同时,2016年7月,山前街道党工委和山前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研究第十六中学和特教校新校区项目建设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显示,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了协调小组会议,同时,也确认其自身系第十六中学的业主单位。该会议纪要不仅印证协调小组受山前街道办事处领导,而且可以得出山前街道办事处系案涉项目的业主单位。因此,就本案而言,基于山前街道办事处未能举证证明协调小组系由其他法人设立,而其作为案涉项目的业主单位且在行政层级上又领导协调小组,对此,协调小组就案涉项目签订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山前街道办事处承担。山前街道办事处的此节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同时,**市教育局仅是第十六中学的行政主管单位,故无需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一审对此程序处理正确。 二、关于一审认定的工程款结算数额是否正确问题。本院认为,2018年5月,山前街道办事处向**市教育局发出《关于第十六中学新校址土石方工程项目业主的情况说明》(山街函[2018]26号)明确,案涉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验收等均由第十六中学全权负责。可见,山前街道办事处已将案涉工程竣工、结算等事宜全权交由第十六中学负责。此后,第十六中学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委托聚星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审核,并在造价审核书中签字、**确认。因此,聚星公司审定金额可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一审据此采信该审定结论,并无不当。山前街道办事处该节上诉理由,亦不成立,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协调小组就案涉项目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应由山前街道办事处承担,对此一审认定山前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并无不当。山前街道办事处主张其不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案涉工程已经造价审核,一审根据审核金额结算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前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2元,由山前街道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