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259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蕉城区八一五中路**。
主要负责人:张积琚,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城区八一五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157472188E。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
被执行人:宁德市源广物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隆鑫商城****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673013573。
法定代表人:李家兴。
被执行人:李家兴,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隆鑫商城****。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源广物资有限公司、李家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百二十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902执25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陈 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缪拯民
书 记 员 王诗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