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执异67号
申请人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盛步行街B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增。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下道尾长兴城A区3幢601、602、603室。
诉讼代表人翁肖楠。
被执行人宁德市鑫顺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金涵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树章,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安市圣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20号楼374号。
法定代表人郑成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车站后。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14号。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树章,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郑成贵,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郑银萱,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德市鑫顺丰工贸有限公司、福安市圣诚贸易有限公司、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树章、郑成贵、郑银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对应的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该案已经指定蕉城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雪义
审 判 员 李仕干
审 判 员 兰子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缪霄晖
书 记 员 陈丽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