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157472188E。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
被执行人:***,男,1971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核查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等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锡铿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拯民
书 记 员 颜晓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