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02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157472188E。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5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7195-6。
法定代表人:林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德市顺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9号D-02,组织机构代码55095282-3。
法定代表人:兰晓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车站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3360571X9。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顺鑫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902执2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卢小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丽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