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02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157472188E。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5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7195-6。

法定代表人:林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德市顺鑫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9号D-02,组织机构代码55095282-3。

法定代表人:兰晓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车站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3360571X9。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鑫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顺鑫丰商贸有限公司、宁德市顺丰胶合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902执22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卢小洋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丽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