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02民初3096号之二
原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157472188E。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幼晖、吴晓燕,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茶会小区**栋***室,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号福兴楼*梯***单元,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10元,减半收取计17155元,由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俐兴
审 判 员 黄锦芳
审 判 员 黄常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芳苓
书 记 员 林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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