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9民终17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洪山镇华大村村上新村2号楼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8544080933。
负责人:高尊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宇清,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审被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815中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157472188E。
法定代表人:魏兰兰,董事长。
管理人: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福州扬帆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14025U。
法定代表人:陈明樵,董事长。
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扬帆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以***已向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其拟将本案工程款支付给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主张债权按破产程序处置,本案诉讼纠纷事由已不存在为由,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因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破产企业,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55元,减半收取11127.5元,由上诉人宁德市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祖斌
审判员  林 斌
审判员  孙 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建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