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12执异1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执43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本案中,虽然中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是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中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故对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审查,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诉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苏0312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30000元及借款利息196000元。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苏03民终5968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按上诉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的申请,本院对上述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苏0312执4330号。2017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7)苏0312执43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数额的其他财产(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2020年8月5日,本院作出(2017)苏0312执43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同日,本院作出(2017)苏0312执433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中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2020年8月26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收上述执行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外人提出异议称,请求法院停止执行(2017)苏0312执433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6日,我公司收到贵院发来的(2017)苏0312执433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7)苏0312执4329、4330号执行裁定书。在(2017)苏0312执4329、4330号执行裁定书记载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履行(2017)苏0312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贵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在(2017)苏0312执433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贵院要求我公司履行对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不超过60万元),并要求我公司协助执行,提取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我公司的到期债权60万元。经核实,我公司对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无到期债务。
驳回的中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琪
人民陪审员 吴巧玲
人民陪审员 周 芹
法官 助理 林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