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1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一发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马行国,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徐州一发钢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应支付给徐州一发钢铁有限公司款项等合计人民币1691333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州一发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执行案件保全信息登记表、执行前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制作申请执行人初次接待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2、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3069.06美元、在农业银行存款1953.99元,扣划被执行人马行国在建设银行存款1054.7元,以上款项已发放申请执行人;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依法于2021年8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位于华阳镇文昌东路××**××室房产及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句土国用(2014)第7029号、不动单元号:YBCA3941ARKHK6XQ),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进行处置;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12月14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马行国名下苏C×××××***牌、苏C×××××大众汽车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扣押;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名下证券开户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信息;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8、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并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权、注册资金、股东、法定代表人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变更,冻结期限为二年;
9、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保险投保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保险资产;
10、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户籍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11、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纳税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相关纳税记录;
1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镇江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马行国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公积金缴纳相关纳税记录;
13、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4、因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惩戒;
15、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址进行走访,被执行人已离开居住地,***长期居住境外;
16、被执行人申报的到期债权因涉及期限较长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暂不具备提取条件,待符合提取条件时进行处置;
17、法院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3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18、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退出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五)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19、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