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12民初9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670元及利息42804元,于2018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6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0元及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随上述最后一期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144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0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2020年3月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二、2020年3月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制作谈话笔录,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三、2020年3月、4月、5月、6月本院依职权向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0年3月、4月、5月、6月依职权向人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0年3月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0年6月因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2020年6月因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完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八、2020年6月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情况,并制作线下笔录;
九、2020年6月报批相关领导拟对被执行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采取拘留措施;
十、2020年6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并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