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元铠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闽0802执4103号之二
本院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元铠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闽08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2891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9年6月13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