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02执526号
本院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民初29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88135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双方达成协商,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所欠工程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因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02执526号案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书记员 黄  丽  华 书记员 傅丽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