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8执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新北路7号莲***住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98949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95404510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号(汇源大厦)的51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和1311号房地产[所有权证号201114581号],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3、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西陂镇条围富健花园的住宅及车库[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4、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占三分之一份额]位于西城莲西路3号(汇源大厦)D08、09、12号的店面三间[所有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第××号、第××号],查封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
5、依法于2017年9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省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省宁化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的股份,并提取分红。因该公司效益不佳,暂时无分红,股份暂时不具有处置价值。
6、依法于2017年10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11387858元及利息,因该债权尚未结算,暂时无法执行。
7、本案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8、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9、将本院的财产调查及处置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情况及处置过程无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0、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23422元、执行费162805元待追缴。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