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02民初7345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莲新北路7号莲***商住楼20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98949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亿集团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0层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0331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罗龙路石埠段(**商住楼)A幢二层A区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7542737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亿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决定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启 荣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