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802民初2936号
原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莲新北路7号莲花佳苑商住楼201、202、203、204、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1198949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
法定代表人:江益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坷溪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汇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坷溪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汇成公司、坷溪村委会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坷溪村委会向汇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57,158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过程中,汇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坷溪村委会向汇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988,135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18日,坷溪村委会将村委办公楼(基础以上)工程发包给汇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单价方式、工程师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核审批的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1年5月20日、2011年8月3日、2011年12月13日分别签订《现场确认单》,对工程增加的费用进行确认。汇成公司依约进行施工,但坷溪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汇成公司结算,已施工部份的工程造价共计2,634,158元。坷溪村委会从2010年4月19日至2015年2月17日期间共支付1,077,000元,尚欠工程款1,557,158元。汇成公司多次要求坷溪村委会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坷溪村委会拒不结算支付。为此,汇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坷溪村委会承认汇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要求对付款期限进行协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坷溪村委会承认汇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8,135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5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14元,减半收取计9,407元;鉴定费11,853元,均由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坷溪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淑玲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速录员黄敏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