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茗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楷臻,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茗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讼争工程因质量缺陷问题的修复费用以及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基本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茗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元、上诉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主要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