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一审被告:***,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一审被告:**,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汇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汇成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于2017年3月7日就案涉借款5100万元向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报案,该分局经调取相关证据后,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从该分局调取的***与案外人敖践根的账户交易记录可以看出,案涉5100万元,***并未实际占有、使用,属虚假借贷。(二)一、二审法院未依据汇成公司的申请调取审理本案需要的主要证据。为证明***未实际占有、使用案涉5100万元,汇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向法院申请调取***与案外人张一池、敖践根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但未获准许。综上,汇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汇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汇成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龙公新(刑侦)受案字(2017)00044号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以及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龙公新(刑侦)立字(2017)00044号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等作为新的证据,拟证明***涉嫌虚假诉讼罪,就本案所涉5100万元不享有真实债权。但上述证据并非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未就***是否犯虚假诉讼罪作出结论。且汇成公司嗣后补充提交的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龙公新(刑侦)撤案字(2017)00008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表明,该刑事立案已因没有犯罪事实而被撤销。故上述证据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再审新证据。至于汇成公司在一、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一节,因并无证据证明案外人张一池、敖践根与案涉借款存在直接关联,汇成公司申请调取的***与张一池、敖践根之间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汇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龙岩汇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马东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