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3066号
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慧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夏敏,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瑞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儒、余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的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