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2295号
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慧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夏敏,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瑞勇。
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创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