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79号福建外运大厦11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9235G。
法定代表人:叶树瑜。
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金港名都C区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31859484E。
法定代表人:姚必科。
申请执行人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902民特72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00544.00元及相应违约金,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90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因澳泰公司财产均为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且澳泰公司为企业法人,已有另案债权人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转破产申请。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常凯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丽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