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宸睿,贵州中黔致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218号6层64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39235G。
法定代表人:周丹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贵州知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住贵州省都匀市龙山大道伯爵国际花园13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09696623X。
负责人:肖竹,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芳,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福建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黔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韦树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