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金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8691号 原告:***,男。 被告:福建省金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金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