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03民初9022号
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普贤路群山社区上下村路段玉苍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295493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良妹,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玮,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77695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以福建升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依约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广聚电气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