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03执188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区首富商业城B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939530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29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