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民辖终2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审被告: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区首富商业城B幢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9395300A。
法定代表入:赖世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8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阳江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无证据体现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有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即接受还款)一方,其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虽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但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灿彬
审 判 员  陈美雅
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魏垂进
速 录 员  林 翔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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