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翠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92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工业园区金岩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翠屏食品有限公司,住古田,住古田县黄田镇横山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翠屏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为有利于节约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被执行人福建省翠屏食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闽0922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