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0034号
原告:福州冠隆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上浦岭桥***家居建材广场9#108店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亿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园B区数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福州冠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冠隆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冠隆机电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亿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冠隆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5元,由福州冠隆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