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2125号
原告:***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桥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6539575F。
法定代表人:曾朝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辉,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奖,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16层05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804167X。
法定代表人:翁惠琴,总经理。
被告: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东路南侧、元光南路西侧家芗0596(都市名城)5幢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4748560M。
法定代表人:许文奇,经理。
原告***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愿先与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芗城分公司庭外协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詹慧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爱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