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民初313号
原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28号鼓楼社区服务中心大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8041677X.
法定代表人:翁慧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珠海区。
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南园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08947642。
法定代表人:林志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2017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7)闽03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2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3民终6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闽03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3日对本案再次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人民陪审员  陈瑞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