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03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28号鼓楼社区服务中心大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804167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鑫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田梓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337526534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鑫源石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3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州桂冠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龙岩市永定区鑫源石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龙岩市永定区鑫源石材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龙岩市永定区鑫源石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9757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法联系,银行、交警、房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龙岩市永定区鑫源石材有限公司因政策原因停产了,至今没有生产。本案标的19757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19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锦玉
审判员*初文
审判员孔祥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代)